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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