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本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