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按照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