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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