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二条 本市建立由机关单位、专业院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畅通政策和制度的设计、执行、反馈沟通渠道,重点疏通协调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制度性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各区、各部门提供依法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智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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