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
本市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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