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八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