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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