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上海市产业地图,推进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推进市级投资促进平台建设,制定发布上海市产业地图,推进建设重点项目信息库和载体资源库,推动项目与产业地图精准匹配。
市商务部门应当推动完善海外招商促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