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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