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业主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照规定检测和鉴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
物业出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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