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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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
第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
第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
第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
第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
第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
第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
第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
第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
第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组织,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
第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房屋行...
第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八条的...
第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
第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
第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
第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
第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筹备组。筹备组应...
第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
第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审查候...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五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一)已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但超过半数的,业主大会可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
第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房屋...
第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八条...
第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
第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第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
第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
第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筹备组。筹备组...
第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
第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
第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
第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百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五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按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一)已不再是本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但超过半数的,业主大会可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所辖区域范围、委员、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建...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业...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专业管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鼓...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梯...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
第五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规...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二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且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三条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库和物...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专业管...
第四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预售许可前,应当参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房屋使用说...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小区监控系统、电...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
第五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本...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二条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物业服务企业预选库。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且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三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并对下列事项作...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共同确...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
第六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交通、公安、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由部分共用部分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
第七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专项维...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前,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动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业主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照规定检测和鉴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执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发生下列...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四条 物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分需要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供...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共同...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
第六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交通、公安、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四条 新建商品住宅、公有住宅以及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物业出售人和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五条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八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九条 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
第七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专项...
第七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前,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动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
第七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二条 业主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照规定检测和鉴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第七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执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发生下...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四条 物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
第七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分需要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
第八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
第八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
第八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房屋...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第九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
第九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市其他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
第八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挪用、侵占公共收...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
第八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
第八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
第八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房...
第八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出售人未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