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