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公共收益,并归还业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