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