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