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分需要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的,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民防等专业单位进行相关作业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需要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上述作业造成共有部分或者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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