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