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条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还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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