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许可手续时,应当向房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可以向房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款规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