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将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使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