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