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