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提出候选人名单,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筹备组应当自选举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提出业主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签署有关文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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