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日常运作规范等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