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筹备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比例,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构成比例。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大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拟订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六)拟订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停车管理、宠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八)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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