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住宅物业管理创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