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