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能明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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