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交通、公安、房屋、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错时停车方案。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通过协商实现停车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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