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