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承接物业管理区域数量和建筑面积的规范,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