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地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