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