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开查验的结果。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的房管机构参加。
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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