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