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进行招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