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
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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