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不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