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十四条 物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直接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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