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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