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当包括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等内容。
业主、使用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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