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但超过半数的,业主大会可以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应当启动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
(二)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工作的;
(三)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
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改选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应当启动提前换届改选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
(二)业主委员会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工作的;
(三)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因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
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改选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建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