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