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市水务局协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监督。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开发和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