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