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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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
第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
第五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服务便利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
第六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置,鼓励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推动电力行业...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七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八条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电企业与居民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
第九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供电,提供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无歧视...
第十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条 电力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
第十一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
第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二条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处置供电事故应急演练,参与供电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供...
第十三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外环线内不超...
第十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的有序用电总体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有序用电...
第十五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
第十六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一)用电设备对电网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导致供电质量不符合...
第十七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电力用户供电;
(二)为电力用户指定...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对电网供电质量或者供电安全产生危害。电力用户对可能产生危害的...
第十九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十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供电企业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
第二十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的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的指导。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加强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民生活用电施行阶梯电价。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用抄表付费、预...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非居民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一)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用户对其用电量、电费、电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等用电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对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举报。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举报电...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制定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电网新建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经建成的输电线路通道、变电站增加容量,或者进行改建、扩建...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建设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为电动汽车充换...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供电设施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而未配备,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盗窃电能装置...
第四十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危害供电设施建设行为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电力运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企业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