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