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五条 供电设施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供电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规划控制用地;
(二)涂改、移动、拆除、毁损供电设施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识;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破坏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供电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规划控制用地;
(二)涂改、移动、拆除、毁损供电设施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识;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破坏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