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供用电保障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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